(一)如果当月份的薪金已纳税,则将当月份取得了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
(二)如果当月份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则将一次性的奖金减除当月份的差额后的余额计算为一次性奖金,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
(三)将上述两种情况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四)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算方式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他任何名目的奖金(季度奖、半年奖、加班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份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的薪金计税方式纳税。
计算举例
例1:某教授2011年12月底取得工资收入56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基础津贴32400元,奖励津贴3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某教授因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年终奖总和为624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津贴52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
应纳税额=(32400+30000)×20%-555=11925元。
例2:某机关工作人员2011年12月底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基础津贴14400元,奖励津贴7171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该工作人员因当月工资未超过3500元,年终奖计税总和为21071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津贴1755.92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14400+7171-(3500-3000)]×10%-105=200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