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在我校仅适用于非在职教职工(即校外人员和学生)。
劳务报酬扣税公式
1、每次收入额小于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额大于4000元小于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0元小于5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30%-2000;
4、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40%-7000;
若税后劳务报酬金额确定可利用以下公式倒算出劳务报酬收入
1、税后收入额小于3360元的;
劳务报酬收入=(税后劳务报酬-160)/0.8
2、税后收入额大于3360元小于20000元的:
劳务报酬收入=税后劳务报酬/0.84
计算举例
1、A某劳务报酬收入3800元,B某6000元,C某30000元,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A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600元
(2)、B某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 960元
(3)、C某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
C某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20%×(1+50%)=4000+1200=5200元
也可以速算:
C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2、A某税后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B某4000元,分别计算劳务报酬收入总额
(1)、A某劳务报酬总额=(3000-160)/0.8=3550元
(2)、B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84=4762元
如某人有多笔劳务所得应按月加和一起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