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
鲁办发[2016]7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我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改变项目资金支付方式。科技部门要做好项目立项和预算执行的衔接,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取消科研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四)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六)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七)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八)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接受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签订委托合同,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一)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等活动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二)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可追溯。
(四)扩大基本建设项目自主权。对于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应指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自主处置有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社会融资。
四、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服务水平
(一)健全政府科技决策工作机制。完善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建设高水平科技智库,健全由技术专家、企业家、科研人员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科技决策及论证机制,提升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性。
(二)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等模式在科技领域的应用。加大政府股权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制,通过接受社会捐赠、与社会机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拓宽基础研究投入渠道。
(三)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结构与方式。对需要长期投入的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注重定向委托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对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项目,注重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鼓励通过自主选题,开展前瞻性、储备性研究。
(四)创新财务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报销问题。
(五)强化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让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取得放心、用得安心。
(六)加强督查指导。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要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科技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各种检查评审,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科研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省财政厅、省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我省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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