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有关“建立省、市两级财政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和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贷投放。”的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7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分散银行信贷风险,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有利于建立绿色信贷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进一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力转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培育形成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20条,规定了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和补偿对象,实施机制,合作机构条件,申请及补偿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自2016年11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1月14 日。
(一)明确了资金来源和补偿对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预算安排,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
(二)确定了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银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
(三)规定了合作银行的条件。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在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50%;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单户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明确了申请及补偿的基本程序。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向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后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复核并公示后,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托管银行在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各市在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
(五)明确了绩效评价要求。合作银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托管银行同时报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