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大校发【2006】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违法违规违纪,增强依法理财、诚信用财、遵守财经法纪的意识,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合法,维护学校的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审计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财经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原始凭证的种类
第二条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按其取得的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第三条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包括:
(一)采购材料、燃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设备及其他物品,从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取得的发票、账单等;
(二)各种建筑安装工程、各种修理业务,从校外承建单位或承修单位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和修理发票;
(三)工作人员出差取得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发票;
(四)购买图书资料、各种印刷品取得的发票;
(五)支付各种劳务所取得的劳务发票;
(六)支付咨询费、检验费、年检费、鉴定费、排污费取得的发票或收据;
(七)支付停车、过桥等费用所取得的发票和收据;
(八)按规定支付公用事业费、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费、银行手续费所取得的发票;
(九)职工支付医药费取得的发票和收据;
(十)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发票和证据。
第四条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一)发放职工工资的工资单;
(二)加班、夜餐津贴发放单;
(三)工资变动通知单;
(四)临时工工资发放单;
(五)各种资金发放单;
(六)固定资产、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入库单;
(七)各种物资的领用单;
(八)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付款单;
(九)其他自制原始凭证。
第三章 原始凭证的内容
第五条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凭证的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四)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五)经济业务事项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
(六)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第六条 为了正确、完整、清晰、及时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合法和真实,即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原始凭证上填列的内容、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伪造凭证。
(二)各种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单位、经办人员要对原始凭证认真审核并签章,以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公章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签,如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
(三)各种原始凭证的书写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套写的可用圆珠笔),填写支票必须用炭素墨水笔。文字要简要,字迹要工整、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一式几联的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套写时,一定要写透,避免上面清楚,下面模糊。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金额书写必须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六)各种原始凭证都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核。如果各种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的,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第五章 原始凭证的报销规定
第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除《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外,应使用统一发票。用于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发票,应印有税务监制章;基于行政管理活动和事业性收费的收款收据,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基金票据;非经营性收入的收付款凭证,如赞助、捐赠、集资、赔偿、划转、上缴等,应使用特定的发票,如:国税的“其他收入发票”、地税的“非经营性收入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等。
原始凭证上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者收款专章。
第八条 购买实物取得的发票,应明确填写客户名称、填制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如果所购商品品种繁多,可在发票上填写总金额,并由供货单位出具销货清单(填制要求同上),并加盖发票章,清单的总金额必须与其所对应的发票金额相符。其中,客户名称必须是“鲁东大学”或者“鲁东大学”加二级单位名称,不能仅写二级单位或个人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必须写明所购商品的品名、规格和型号,不能笼统以商品种类代之,如办公用品、宣传用品、礼品等。
在百货商场、超市等使用POS机(收款机)的场所购买商品,必须以付款时当场打印的带有商品品名、货号、数量、单价、金额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并附购销小票。未经许可擅自重新更换的发票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邮局汇款凭证等代替。
第十一条 职工因公借款填制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第十二条 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有批文原件作为报销单据附件。如果批文原件需要单独归档保管,应提供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及文号、文件保存单位或部门。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在办理财务报销前,由经办人进行整理,根据要求分类并整齐、平整地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用途、金额。经办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原始凭证,对于严重破损、脏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应当及时,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加以审核,并据以填制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对无正当理由,超过12个月以上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校内各单位都应确定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报销审批工作,并在财务处备案。审批人对本单位或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重大或者特殊事项,要按规定报经分管校领导或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审批人签名时,应注明票据张数、合计金额、经费开支渠道和签名时间,不能全额报销的要签署具体意见,并加以说明。因故需他人代为审批时,要向财务处提供书面委托,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办理财务报销的签字要求: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结算时,应由本单位财务审批人、经办人、验收人在报销凭证背面签字。购置购建物资材料、固定资产结算时,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购置报告、验收证明和入库手续等。
购买实物以外的原始凭证结算时,应由本单位财务审批人、经办人在报销凭证背面签字。
第十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其它联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注明单据号码、日期、内容和金额,由经办人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作为报销的凭据。
职工不慎丢失车票、船票,必须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车次、日期、票价等内容并签字盖章,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原始凭证遗失一律按最低标准报销。飞机按航空公司提供的扣除相应折扣后的经济舱票价、火车按直达慢车硬座票价、轮船按四等舱票价报销。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财务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按照有关的法规制度,对受理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一)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主要审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购买的商品或劳务应是完成工作任务必需的,并符合学校有关经费开支的规定。包括:
1、原始凭证生成程序的合法性,如企业或个人(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出具的营业凭证,除金融、保险、邮政、交通等部门的统一票据外,其他外来原始凭证,均应是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购买须办理入库的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入库单,以确认实物已经验收入库。
2、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有无违反财经制度的规定、有无不按计划、超预算办事的行为,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扩大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等。
(二)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主要审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常规,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现象,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1、原始凭证上记载的经济业务与出具凭证的单位经营范围是否相符。比如,在服装商场、家电商场购买办公用品,销售、服务行业的企业出具制造业发票等均为不合理业务。
2、经济业务本身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厉行节约的原则。例如所购买的商品单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大,同一单位短期内大量、重复在商场购买硒鼓、墨盒、打印纸,出差期间在外地购买墨盒、打印纸,突击使用结余经费购买不需要的物品等均为不合理业务。
对于以上不合理业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情节严重的,有权扣留其原始凭证,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报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责成监察审计部门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主要审核凭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所发生实际经济业务的情况,数据、文字有无伪造、涂改、重复使用情况,各联之间数额有无不符情况等。主要包括:
1、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
2、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填制日期必须是真实的;
3、经济业务的内容、实物量和价值量必须是真实的。
原始凭证如有弄虚作假,多计或少计收入、费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不能作为报销凭据,财物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完整性审核的目的是确定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要求,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数字是否正确。要查看凭证名称、商品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写、小写金额和填制日期的填写是否正确、清晰。
第二十条 对原始凭证经过审核后,应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于内容合法、合理、完整、正确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加盖“付讫”章,据以填制记账凭证,并将原始凭证作为附件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以备查核。
(二)对于内容合法、合理而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规定暂缓办理会计手续,将原始凭证退回业务经办单位或人员,责成改正凭证记录的错误。经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更正错误后,对更正后的凭证进行复审,确定无误后准予办理会计手续。
(三)对于内容完整、正确而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按规定拒绝办理会计手续。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应依据法律规定,拒绝受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是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基础性会计资料,是反映经济活动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济业务经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和财经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办经济业务的单位负责人必须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诚信为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切实把好审核原始凭证关,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